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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资本市场观察 | A股公司赴港H股上市需重点关注问题解析
2025.03.20 | 作者:高洋 | 来源:资本市场部

 

一、引言
 
在资本市场领域,“A+H“并非一个新概念。根据Wind终端统计,于2023年12月31日,市场上已有超140家A+H公司。A+H上市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从1993年青岛啤酒成为首家A+H股双重上市的企业起至2000年,A+H模式的上市主体以改革试点的国企为主;2001年到2010年,以工商银行A+H同步上市为代表的金融、能源巨头纷纷加入A+H上市的行列;2011年开始,A+H公司进入多元化拓展阶段,更多医药、消费、工业及原材料类的企业完成A股及H股两地上市安排。特别是2023年以来,受益于香港及内地监管政策的支持以及企业融资渠道多元化及国际化战略落地需求的影响,越来越多的A股上市公司开始考虑或正在积极准备赴港上市。根据智通财经的统计,仅2024年就有3家A股公司成功登录港交所,5家公司在年内递交了港股上市申请,另有12家A股公司正式发布公告拟进行香港上市 [1]

与此同时,在过去两三年里,无论是内地立法及监管机构对中国公司的企业管治、以及境内企业境外上市的监管规则,还是香港的监管机构对港交所上市的监管规则都做出了重大调整。本文旨在当下新的监管环境下,就A股公司赴港上市(以下简称“先A后H“项目)需重点关注问题进行了梳理与解析,希望可以协助拟赴港上市的A股公司在准备及申请阶段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    港股上市基本要求
 
1.赴港上市模式的选择:“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

对于已经在某一交易所股份上市的企业来说,选择赴港上市首先要明确要采用哪种模式,因为模式不同,监管要求也会有差异。简要来讲,“双重主要上市“需要完全遵守港交所的上市规则;而”第二上市“则有部分豁免,不仅可以实质降低港股上市的门槛、简化申请流程、且允许”第二上市“的企业在港股上市后豁免一些持续合规要求。例如双重主要上市企业需自2025年起完全遵守港交所《气候信息披露指引》,而第二上市企业可暂缓执行。但目前来看A股公司赴港上市”双重主要上市“还是主流选择。笔者以为主要是因为”双重主要上市“的公司在符合纳入港股通条件(上市满6个月+市值要求等)时,可申请加入港股通,从而获得内地资金直接增持,增加公司在二级市场的流动性和成交量;而”第二上市“公司除非转为双重主要上市,否则无法被纳入港股通。

2.港股上市的准入条件
[2]

与A股上市的基本要求相似,A股公司作为港股上市申请人需满足基本的定量及定性要求。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规则》”)及联交所指引信的规定,企业上市资格/上市合适性将涉及到定量及定性的审核,重点审核事项包括但不限于(1)营业记录(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为三个财政年度)及财务资格(其中收入/支出/现金流项目应当与申请人日常业务相关);(2)管理层延续性;(3)拥有权和控制权延连续性;(4)业务经营可持续性;(5)对第三方(一般指控股股东及紧密联系人、主要股东、关连人士、主要供应商或主要客户)的依赖程度;(6)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人士及董事的合适性;及(7)不合规事件的严重性等。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8.05条,联交所主板的常规准入路径需满足以下财务测试之一:
 

测试标准

具体要求

盈利测试

  • 最近一年净利润≥3,500万港元,前两年累计净利润≥4,500万港元;且

  • 上市时市值≥5亿港元

市值/收益/现金流测试

  • 上市时市值≥20亿港元;

  • 最近一年收入≥5亿港元;且

  • 前三年累计现金流≥1亿港元

市值/收益测试

  • 上市时市值≥40亿港元;且

  • 最近一年收入≥5亿港元


若申请上市企业的主营业务属于生物科技或特专科技领域,可评估是否符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A章或第18C章的适用条件。若符合条件,也可选择按该等章节提交上市申请。不仅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质性降低港交所上市申请的财务指标门槛[3],从已上市企业案例看,也可能获得更高市场估值,特别是特专科技公司。

3.港股上市关于公众持股的要求

除上述港股上市准入条件外,港交所对上市公司公众持股比例亦设有持续监管要求。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发行人需满足分层次的公众持股量标准:上市时,A+H股公众持股总量不得低于总股本的25%,其中H股单独占比须达15%以上。针对高市值企业设有弹性机制——若发行人市值超过100亿港元,可申请将H股公众持股比例放宽至15%-25%;对于需进一步降低至15%以下的特殊企业(如股东分散的大型央企),则须向联交所提交豁免申请,并证明其H股市场具备足够的流动性支撑(包括市值规模、交易活跃度等核心指标)。

2024年12月19日,联交所发布《建议优化首次公开招股市场定价及公开市场规定》咨询文件,拟对公众持股量规则实施重大改革(咨询期已于2025年3月19日结束)。该咨询文件中针对A+H股公司,引入"比例与市值二选一"的灵活标准:企业可选择H股公众持股量占H股所属类别股份(不包括库存股份)总数的至少10%,或H股公众持股市值达30亿港元(新增替代性指标)。针对市值超过300亿港元的A+H股发行人,联交所允许其H股公众持股比例进一步低于10%,但需同时满足H股公众持股市值不低于30亿港元。

若该改革最终落地,预计将产生三重效应:一是实质性降低发行门槛,市值30-100亿港元的中小型企业H股最低公众持股比例由15%压缩至10%,直接缓解股权稀释压力;二是提升规则确定性,例如一家市值400亿港元的新能源企业可直接按10%下限发行H股,无需单独申请豁免;三是通过新增30亿港元市值指标,防止超低比例发行冲击市场流动性,实现融资效率与交易活跃度的平衡。

 
三、“先A后H”上市项目的一般流程

“先A后H”项目的一般流程与其他港股上市项目的流程基本一致,主要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 筹备:上市前检查,完成上市前投资(如有),完成ESOP的设立及实施项目启动并委任专业中介机构;

  • 上市准备:起草招股说明书,起草盈利和现金流预测备忘录,准备A1申请表格及其他上市申请文件,完成A1版本招股书验证工作,完成A1前全部尽职调查工作(包括业务、财务、法律、及第三方尽职调查),完成内控审阅,准备中国证监会的备案文件;

  • 监管审批:递交A1申请表格等上市申请文件,刊发申请版本招股说明书,并在递交A1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备案文件,回答中国证监会、港交所和香港证监会不时提出的所有问题/问询,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港交所上市聆讯,聆讯后继续回答上市委员会的问题,召开长董事会,刊发聆讯后资料集,获得初步上市批准;

  • 市场推介和定价:确认潜在战略/基石投资者,确定发行规模与价格区间,发布交易前研究报告,定稿及注册招股说明书,发行红鲱鱼招股书,预路演,路演与机构建档,进行香港公开发行,新闻/媒体采访;以及

  • 上市及后市安排:最终确定发售价格、进行分配、获得最终上市许可、并在发行上市后就最终上市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行使超额配售权(如有)、稳定价格、进行首次权益披露、持续合规。

需特别注意的是,筹划H股上市对于A股上市公司来讲属于重大内幕信息,在申请港股上市的过程中不仅要在前期筹备阶段严格做好保密措施、防范违规的内幕交易,还要就过程中的重大事项准备并发布A股上市公司公告,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根据相关监管规则及参考过往项目经验,以下事项均属于应发布A股上市公司公告的重大事项:授权启动H股工作、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向港交所递交上市申请、向中国证监会递交备案文件、取得中国证监会备案、通过港交所聆讯、通过H股全球发售及港交所上市议案、上市价格、配售结果、挂牌上市、超额配售权的行使等。

此外,根据香港证监会与香港联交所于2024年10月18日发布的《有关优化新上市申请审批流程时间表的联合声明》,针对“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
[4],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将分别发出最多两轮意见后(各自不多于40个营业日内)评估并确认有关申请是否存在任何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如无,将安排上市委员会聆讯。此外,为加快A+H上市申请的审核节奏,进一步提出“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批时间表“,即如A股上市公司:(1)预计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及(2)在具有法律意见支持的基础上,确认在递交新上市申请前的两个完整财政年度已在所有重大方面遵守与A股上市相关的法律及法规,则香港证监会及香港联交所分别只会发出一轮监管意见,两家监管机构各自的监管评估将在不多于30个营业日内完成。

相关审批流程的示意图如下
[5]:
 

 

注释:

  1. 每轮意见所需的营业日数可能会有微调,但整体而言,两家监管机构各自所需的时长料不多于40个营业日。
  2. 指确认收到A1表格。
  3. 若证监会拟提出的监管关注事项与联交所意见函内所载相同,其会透过联交所发出函件通知申请人(透过其保荐人),并计作证监会的一轮意见。
  4. 于确认没有重大监管关注事项后,联交所会发出聆讯文件函,列出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必须处理或解决的事宜,以落实上市文件的信息披露。待申请人及其保荐人准备好可供上市委员会聆讯的上市文件,并已向其他当局或监管机构取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如适用),其申请便可交予上市委员会进行聆讯。

因此,在新规下,拟赴港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可自查是否符合“合资格A股公司快速审核时间表”的要求,并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申请采用快速审核通道。
 
 
四、重点关注事项

A股上市公司赴港上市远非二次融资的简单复制,其本质是跨越两地市场规则鸿沟的系统工程。从治理架构调整(如独立董事比例、董事会专业委员会设置需同步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到财务报表的准则转换,从关联方认定穿透层级差异(港股要求追溯至最终受益人),到两地信息披露要求,每一环节都暗藏合规风险。忽视这些“规则断层”,轻则可能引发赴港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相关监管机构的问询,重则亦会触发A股信披违规。因此,唯有前置性拆解两地规则的重大差异,方能将双重上市从“合规成本”转化为“估值溢价杠杆”。以下将根据笔者过往项目经验及中国证监会国际司在备案过程中的常见问询问题,归纳总结几点需要重点关注事项,希望可以对拟赴港上市的A股公司有所启示。

1.公司组织构架及公司治理方面的准备

综合考虑针对A股上市公司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司治理的相关要求及规定,以及《联交所上市规则》与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中关于港股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要求及规定,A股上市公司赴港上市前应检查其董事会、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及各自成员是否满足以下基本要求:

(1)董事会:

 
  • 总成员人数3人以上,且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包括独立非执行董事)的组合应该保持均衡;

  • 包括至少3名独立董事,且独董人数应至少占董事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一,至少包括1名会计专业人士,至少有1名独董常居于香港;

  • 职工人数三百以上的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除非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可以由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 董事会成员性别不可单一;以及

  • 上市公司必须由至少2名执行董事通常居于香港。但这个要求在符合某些先决条件的前提下,香港联交所一般会对在香港没有重大业务的中国发行人做出豁免。

 

(2)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置

首先,必设委员会包括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三大委员会。其中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有3名成员,所有成员均为非执行董事,且超过半数成员须为独董,成员中至少包含1名会计专业人士,并且由独董出任主席。提名委员会以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都须有过半数的成员为独董,且由独董担任召集人或出任主席。对于战略委员会,A股规则和H股规则均没有强制要求,A股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

(3)监事会

港股上市公司不要求设置监事会。监事会是A股上市公司特有的组织监督机构,在组织架构上与董事会同级。为贯彻落实新《公司法》,规范上市公司章程制定和修改,中国证监会于2024年12月27日起草形成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其提出在章程中规定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法定职权。

同日,中国证监会发布了《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首发上市的企业仍设有监事会或监事的,应当制定公司内部监督机构调整计划,确保于上市前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根据上述规定要求,拟赴港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应在2026年1月1日前,按照新《公司法》及证监会配套制度规则等规定,通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取代原有的监事会及监事。

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规定出台后,虽然市场上有少量A股上市公司按照要求召开股东大会修改章程取消了监事会设置,但考虑到作为上位法的《公司法》并未强制要求A股公司必须取消监事会,且《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颁布实施,后续监事会的存废是否有变化需要进一步观察。

(4)高级管理人员

A股公司通常已经根据《公司法》等境内规定设置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在内的高级管理人员。但需要注意的是,根据香港联交所《企业管治守则》,上市公司在经营管理上分为董事会本身的管理和上市公司业务的日常经营管理两个层面,并且要求董事会主席与行政总裁的角色应有区分,并不应由一人同时兼任,以确保权力和授权分布均衡。此外,《联交所上市规则》要求港股上市公司必须聘任合资格的公司秘书,以协助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及适用的法律法规。通常情况下,A股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不具备担任港股上市公司公司秘书的资格。因此实践当中,发行人一般会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安排由董事会秘书出任联席公司秘书一职,并同时聘请一名具备有关专业资格人士担任另一名联席公司秘书。这样操作,不仅可以满足监管规则对于公司秘书资质的要求,并且有熟悉上市申请人组织架构、企业管治及信息披露的原有董事会秘书协助,A+H股上市公司在上市后合规方面的工作也能事半功倍。而联席秘书的设置通常为过渡安排,一般不超过三年。待公司原有董事会秘书熟悉了《联交所上市规则》及《企业管制守则》并具备公司秘书资质后,A+H股上市公司可向香港联交所申请免除联席公司秘书的安排并准许由其董事会秘书独立担任公司秘书一职。

综上,拟赴港上市的A股公司应在准备阶段特别关注A股公司与港股公司在公司治理监管规则上的差异,尽早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与《企业管治守则》的相关规定,调整好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安排,以全面满足两地监管机构关于公司治理的要求。

2. 财务报表的编制及港股招股书财务信息的披露

为保证同一家上市公司在内地与香港两地信息披露的平等性,拟赴港上市的A股上市公司的所有已公开财务信息都需要在H股招股书中做相应披露。因此,虽然根据港交所对财务信息披露的要求,招股书中经审计的财务数据的截至日期不超过招股书日半年即可,但如果A股公司已披露了审计报告截止日之后的季度财务报告,那么H股招股书中也需补充披露对应季度的经审阅财务数据。需要注意的是补充披露的季度财务报告无需审计,而是满足相关审阅程序即可。

此外,H股招股书中披露的财务数据为采用国际财务报告标准(IFRS)或者香港财务报告准则(HKFRS)审计的财务数据,而A股公司在上交所或深交所披露的财务报告是采用PRC GAAP编制的,不同标准下编制的财务数据一定会存在差异,发行人应尽早与审计师沟通,核查两地披露的财务报告中数据差异的原因,如有非因会计准则不同造成的差异,要及时核对,进一步确保A股和H股两边的财务报告的准确性,以及为港股上市过程中相关监管机构的问询做好准备。

3.A股及港股两地信息披露合规操作指引

《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3.10B条也明确了,“上市公司若向其上市所在的任何其他交易所发布任何资料,必须也同步公布有关资料”。因此,A+H股上市公司在完成两地同时上市后,一定要注意信息披露应同时符合两地监管的披露要求。如果某信息根据H股规则要求披露但A股没有要求,那么H股要发中英文版公告,A股转载即可;如果某信息根据A股规则要求披露但H股没有要求,A股要发中文公告。如果该信息为非敏感信息,H股直接转载A股中文公告即可(例如一般的董事会决议公告),如果为敏感信息还需准备对应英文版公告(例如A股公司的季度财务报告)。

4. “关连人士及关连交易”与“关联人士及关连交易”的认定

为保障上市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避免发生导致利益倾斜给上市公司个别相关主体的情况,A股和港股的监管规则均对与上市公司有关连/关联关系的主体、以及和这些主体之间交易的认定做出了明确规定。《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沪深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对A股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士“及”关联交易“的认定做出了相关规定,而《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就港股上市公司的“关连人士”及“关连交易”的认定也给出了明确指引。需要注意的是,在A股和港股的语境下,不仅形式上用词不同,背后的认定逻辑与标准也存在明显差异。

A股语境下,关联人士的认定逻辑以形式标准为主(如持股比例、职位),而港股语境下,认定逻辑以实质控制为核心(如影响力、代持关系)。这可能会造成某些主体不是A股上市公司的关联方,但会被认定为港股上市公司的关连方。例如以下几种情况:

 
  • 关联/关连方通过信托或基金控制的实体。《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07条明确将关连方控制的信托、投资基金列为关连方;但A股法规未明确将信托或基金纳入关联方范围(除非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等特殊身份的关联方控制)。

  • 代持人或名义股东。对港股上市公司而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代持人或名义股东若代表关连方利益,可能被认定为关连方。A股更依赖形式标准(如持股比例、登记股东身份),隐性代持需证据支撑才能认定。

  • 共同投资实体(双方各持股10%以上)[6]。同样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07条的规定,若上市公司与关联方共同投资某实体且各自持股≥10%,该实体视为关连方;A股仅要求被关联方“控制”的实体视为关联方,共同投资但未被控制的不是规则明确要求认定的关联方。
     
相反地,也有些A股监管环境下会被认定为关联方,但港股监管环境下不会被认定为关连方的情况。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 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62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被明确列为关联自然人。《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规定主要股东为上市公司的关连方,而主要股东需持股10%以上,因此仅持股5%或以上但不达10%的自然人在港股不视为关连方(除非能证明其有“重大影响力”)。

  • 过去12个月内减持股份的原控股股东。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过去12个月内曾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法人/自然人仍视为关联方。港股对历史关联方的追溯更灵活,若原控股股东减持后失去控制权,可能不再被视为关连方。

  • 董监高担任董事但无控制权的企业。根据沪深交易所《上市规则》第6.3.3条的规定,由上市公司董监高担任董事、高管的其他企业视为关联法人。港股需满足“控制”或“重大影响力”标准,若董监高仅担任董事但无实际控制权,可能不被视为关连方。例如,A股某董事在另一企业任董事(持股1%且无决策权),该企业在A股视为关联方,但在港股可能不会被认定为关连方。

     

由于A股和港股对上市公司与关联/关连人士交易的披露标准、审批程序及定价公允性的认定都存在差异,建议拟赴港上市的A股公司应尽早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梳理“关连人士“清单,确定”关连交易“范围,确保招股书中关于关连交易的披露准确完整,并且港股上市后根据对应的监管要求完成必要的审批程序,以保障”关连交易“的合法合规性。

5.A股公司现有股东是否可以参与H股发行

A股公司现有股东欲参与H股的发行通常有以下两种途径:(1)国际配售渠道。现有股东(尤其是机构投资者)可通过国际配售参与认购,但需满足配售条件(如最低认购金额通常为100万美元以上,且需符合“专业投资者”资质);(2)优先发售机制。为现有股东设立优先发售窗口(类似A股的“老股配售”),例如按持股比例分配部分新股。此类安排需提前公告,并需符合香港证监会及联交所的审查。

但在实操中,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1)关连交易问题。若现有股东为公司的关连/关联人士,视交易主体身份及交易规模,其认购新股可能触发《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4A章的关连交易条款,需经独立独董批准;或触发A 股关联交易应履行的内外部审批。(2)公众持股量限制。如前所述,H股发行有最低公众股持股量的要求,如现有股东希望通过国际配售参与H股发行,需根据其身份确认拟认购的H股是否可被算作公众股;若现有股东大规模认购新股,可能导致公众持股比例不足,公司需提前规划(如扩大发行规模或限制关联方认购比例)。(3)反稀释与市场操纵风险。控股股东或大股东若通过认购新股进一步巩固控制权,可能引发小股东对“股权稀释”的质疑,需在招股书中充分披露风险。此外,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09(b)条的规定,发行人的任何核心关连人士
[6]在预期聆讯审批日期足4个营业日之前直至获批准上市为止期间不得买卖寻求上巿的,如果香港联交所发现发行人的董事或其紧密联系人进行该等买卖,则可能拒绝受理有关的上巿申请。虽然联交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第9.09条之规定,但必须符合相关豁免条件[8]
 
 
五、结语

随着A+H股上市成为企业国际化布局的重要路径,本文系统解析了A股上市公司赴港上市的核心要点——从双重上市模式选择、港股财务与治理规则适配,两地信息披露要求,到关联/关连交易合规与原股东认购H股途径,层层揭示两地监管差异与风险应对策略。j9九游会律师事务所资本市场部深度参与超百家A股或港股上市项目,依托一体化服务机制与跨境合规经验,为拟赴港企业提供“全周期护航”:上市前精准识别公司治理、财务披露、关联/关连方认定等规则断层,定制化设计股权架构方案;上市中高效协同境内外监管沟通,助力快速通关;上市后持续提供双地信披、ESG合规等常年服务,将双重上市合规成本转化为品牌溢价与估值动能。提前规划、专业适配,方能于国际资本舞台稳健前行。
 
*感谢j9九游会北京办公室合伙人罗寒律师对本文的贡献。
 

[1]具体统计,可详见智通财经的文章《2024年A股公司香港上市3家递表5家公告12家》(https://www.aastocks.com/tc/stocks/news/zhitong-news/ZT1236635/1)。

[2]考虑到联交所主板流动性强、融资能力更优的特点,过往A股公司赴港上市均选择了主板上市。因此,本文提到的港股上市的准入条件及其他监管规则均指在联交所主板上市的准入条件及监管规则。

[3]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A章的规定,生物科技公司的财务测试的核心指标之一为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5亿港元,以及需证明有充足的营运资金(包括计入申请人首次上市的集资所得款项),足可应付集团由上市文件刊发日起计至少12个月所需开支(须主要包括一般、行政及营运开支以及研发开支)的至少125%,并无收入要求。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8C章的规定,特专科技公司的上市财务测试的核心指标之一为(1)对于已商业化公司: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60亿港元;且经审计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收益至少达2.5亿港元;或(2)对于未商业化公司:上市时的市值至少达100亿港元,无收益要求。

[4]若申请人及其保荐人提交的新上市申请及相关材料符合《及期货条例》、《及期货(在市场上市)规则》及/或《上市规则》下的所有适用规定及指引,该申请为“完全符合规定的申请“。

[5]图片及信息来源:联交所官方网站(https://www.hkex.com.hk/News/Regulatory-Announcements/2024/241018news?sc_lang=zh-HK)。

[6]在“共同投资实体“的认定上,港股的规则更注重持股比例标准,A股的规则反而更侧重是否有实质的控制关系。

[7] 根据《联交所上市规则》第1.01条的规定,核心关连人士包括:(a) 就中国发行人或中国发行人的任何附属公司以外的公司而言,指该公司或其任何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及 (b) 就中国发行人而言,指中国发行人或其附属公司的董事、监事、最高行政人员或主要股东,或任何该等人士的紧密联系人。

[8]香港联交所或会考虑批准豁免已经或寻求作双重主要上市或第二上市的发行人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规定,惟须符合下列条件:“(a) 核心关连人士对上市过程没有影响,且并无内幕资料;(b) 发行人根据相关法律及规例尽快于其海外司法权区向公众发布任何内幕资料;(c) 发行人是无法控制核心关连人士在本交易所以外的市场买卖发行人的(例如公众投资者可于该发行人在本交易所上市前成为主要股东);及 (d) 发行人已制定相关制度,可识别任何核心关连人士于限制期内进行的交易,而若任何核心关连人士(已获豁免严格遵守《上市规则》第9.09条的人士除外)在限制期内违反买卖限制,发行人会通知本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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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业务范围包括IPO、上市公司再融资、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公司控制权交易、上市公司合规等,全方位覆盖A股、港股和美股。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合伙人已为200余家公司在境内外资本市场成功IPO及再融资提供了全过程法律服务。

 

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充分发挥公司制、一体化管理的优势,实现了各地办公室统一执业标准、统一风险控制、统一人员调度,能够根据项目特点量身定制项目服务团队及服务方案;在港股上市项目中,j9九游会内地办公室与香港办公室能够实现无缝协作,为客户提供高效专业的一站式法律服务。

 

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多位合伙人拥有二十多年的丰富执业经验,深度参与并见证了中国资本市场发展壮大的过程,曾连续多年担任中国证监会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委员,也曾多次受邀参与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政府部门的立法研讨工作,参与众多具有突破性、标志性的重大交易,多次开创各类企业上市、并购及再融资项目的第一案。

 

由于出色的专业服务能力与经验,j9九游会资本市场部合伙人常年被钱伯斯等国际权威法律评级机构评为领先律师,始终站在资本市场法律业务发展的前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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